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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案例

内外籍人员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差异

时间:7/9/2012 2:45:57 PM 点击数:1440次

一、工资、薪金

 

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其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个费用额,在2006年1月1日以前是8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末是1600元,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末是2000元,2011年9月1日开始是3500元。

 

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除上述费用可以扣除外,还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在2006年1月1日以前是32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是40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末也是3200元,但总的费用扣除数却提高了800元,即4800元,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末是28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仍然是4800元,2011年9月1日开始是13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还是4800元。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其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越来越接近外籍人员及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总费用扣除数,但还没有统一。

 

例1.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11年7月发放工资,给中国公民张某的应发工资数为5000元,其个人承担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即社会金和住公积金,下同)费用为955元,给马来西亚籍梁某的应发工资数为10000元,外籍人员不交纳五险一金。

 

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955-2000)×15%-125=181.75(元)

 

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800)×20%-375=665(元)

 

如果本例题的工资发放日期是2011年9月,其他条件不变。则

 

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955-3500)×3%=16.35(元)

 

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3500-1300)×20%-555=485(元)

 

如果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其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达到4800元,而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总扣除数还是4800元,即不存在附加减除费用的情况下。初一看,内外籍人员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上达到了统一,但细一想,外籍人员的个税负担率高,因为外籍人员不交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住房公积金外籍人员虽说不交纳,个人承担部分不能在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时扣除,但外籍人员在国内的住房租金可以凭租赁发票按实报销,报销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相当于扣除了应纳税所得额。而社会保险金这一块,外籍人员不交纳,就无法享受到优惠,无法从工资薪金中扣除这部分个人承担的费用,以致外籍人员比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多缴个人所得税,反而不公平。因此,外籍人员的附加减除费用,在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扣除费用达到4800元及以上时,要保证一定的数额,并随着减除费用的提高,附加减除费用也要随之提高。工资薪金是刚性的,是不断提高的,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也会随之不断提高。

 

二、股息、红利

 

股息是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红利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以及按股派发的红股。

 

中国居民从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上通知中可以看出,外籍人员从其投资的境内企业中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2.2011年5月中国公民赵某从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股息红利48000元,新加坡籍马某从该合资企业分得股息红利为52000元。

 

赵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8000×20%=9600(元)

 

马某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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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五条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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