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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一、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和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消费税一共设有14个税目,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固定税额标准和复合税率,详见《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


    .

 三、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消费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计税和从量定额计税两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前者应当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化妆品、小汽车);后者应当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如啤酒、汽油)。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将以上两个计算公式结合使用即可(如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自用自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通常不缴纳消费税(但是,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包括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奖励等),在移送使用的时候缴纳消费税。
    采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应当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使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采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应当以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采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适用税率

   

  5、核定征税
    如果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的理由,税务机关和海关可以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四、免税、减税和退税
    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消费税,但是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除外。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免征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消费税。
    3.国家特准可以退还或者免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主要有: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中国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以后运出境外,作为境外投资的;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出口的;对外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所承接的修理、修配业务的;保税区内的企业从保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用于出口或者加工以后出口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中国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外商投资企业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的;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回收以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有关人员购买的列名的中国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4.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5.子午线轮胎可以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6.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7.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进口物资,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8.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和原料消耗的自产成品油,用外购和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利用废弃动植物油脂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可以免征消费税。
    9.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10.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由于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的时候,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退还已经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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