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
增值税的税目、税率详见《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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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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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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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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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和铜基合金等)和国家限制出口的部分货物(如矿砂及精矿、钢铁初级产品、原油、车用汽油、煤炭、原木、尿素产品、山羊绒、鳗鱼苗、某些援外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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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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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粮食、蔬菜、烟叶(不包括复烤烟叶)、茶叶(包括各种毛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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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粮食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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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切面、挂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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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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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核桃油和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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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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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暖气、热气、热水、冷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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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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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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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和液化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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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石油液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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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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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田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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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沼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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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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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居民用煤炭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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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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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图书、报刊、音响制品、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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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邮政部门发行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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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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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和配合饲料。不包括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和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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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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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和其他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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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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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和其他农药原药、农药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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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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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不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意外的农用汽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不包括机动渔船)、林业机械(不包括森林砍伐机械和集材机械)、小农具(不包括农业机械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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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农用塑料薄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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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食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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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二甲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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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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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天然原油和人造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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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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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的除上述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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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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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时候,应当先分别计算其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之后的余额为实际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按照简易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即以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连同销售价款一并向买方收取,然后上缴税务机关。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销售额中不包括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与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1 + 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销售货物退回、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3.进口货物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进口应税货物,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增值税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如果纳税人进口应当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在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当加上应纳消费税税额。
(四)免税和减税
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1、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有机肥产品和规定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3、企业为生产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的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
4、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5、企业为引进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6、避孕药品和用具。
7、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8、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主要指省、部级单位所属的专门科研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9、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
10、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赠送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中国境内采购的货物。
11、中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无偿向受赠人捐赠进口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12、中国境外的捐赠人按照规定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13、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4、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16、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17、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和矫形器。
1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9、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纳税人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和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包括烧结普通砖以外的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棉和岩棉)。
20、规定的污水处理劳务。
21、血站供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2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2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除外。
24、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五)出口退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以内,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退税率分为7档:17%、16%、15%、13%、9%、5%和0。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退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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