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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案例

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何处理?

时间:5/21/2017 10:39:05 PM 点击数:967次

      答:纳税人取得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如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期内进行认证。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购进一栋楼用作职工宿舍一座,购进含税价款为1110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应将相应的增值税额列入进项税额,并于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1100000÷(1+11%)×11%=1100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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