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康制药(300267)4月18日晚间公告,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尔康制药2015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805.88万元,虚增利润1585.97万元;2016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55亿元,虚增净利润2.32亿元。湖南证监局拟对尔康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帅放文、刘爱军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018年4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18】2号),主要内容如下: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康制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2015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8,058,880.00元,虚增利润15,859,735.04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1.03%,净利润的2.62%。
2、2016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55,075,191.84元,虚增净利润232,254,448.80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8.61%,净利润的22.63%。
尔康制药于2016年4月、2017年4月分别公告了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尔康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尔康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帅放文、刘爱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向峰、杨海明、帅友文、帅瑞文、高振亚、罗琅、张曲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健、许中缘、左田芳、周伏军、陈文献、李义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