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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华新能源审计报告信披错误虚增收入被罚

时间:8/2/2019 10:34:44 AM 点击数:563次

陕西证监局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因2017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信息披露错误、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原因,华新能源(834368)及其多名高管被处罚,其中华新能源财务负责人王琪瑞被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公告称,经查明,华新能源存在两项违法事实。华新能源2017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信息披露错误。根据华新能源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华新能源2017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且含有三个保留事项。公司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中将审计意见类型错误披露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且未披露相关保留事项。2018年5月2日公司发布《关于股票暂停转让的公告》,公司股票自5月2日起停牌;2018年5月3日公司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对上述披露错误进行更正。华新能源董事会秘书汪博勋和财务负责人王琪瑞未能勤勉尽责,是导致上述信息披露错误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华新能源董事长汪冀华、总经理马能财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主管责任。

华新能源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2015年5月,华新能源及子公司新环能源与新疆可克达拉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可克达拉公司)签署《霍尔果斯循环经济一体化产业园及余热综合利用项目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EPC)》、《霍尔果斯循环经济一体化产业园及余热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EPC)》(以下简称新疆项目),合同金额合计22.72亿元。2015年12月,新疆道建能源有限公司(简称道建公司)成立,华新能源及新环能源与道建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新疆项目发包主体更换为道建公司。该项目于2015年5月开工建设,2017年底因相关环境评估未批复停工,截至调查结束日仍处于停工状态。

华新能源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新疆项目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合同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按账面已投入工程成本及项目预算数计算出新疆项目完工进度为98.95%,并据此确认收入、成本。经查,新疆项目实际完工进度未达到98.95%,华新能源对上述项目2016、2017年完工进度及收入、成本确认存在差错,导致公司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6.0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84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25%、64.79%;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2.62亿元、虚增营业利润0.8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8.39%、43.72%。

负责新疆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新环能源副总经理王革运、华新能源财务负责人王琪瑞未能勤勉尽责,是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的直接责任人员;2016年年报的报告期内马能财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冀华任董事,但实际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2017年年报的报告期内汪冀华担任公司董事长,马能财担任公司总经理,上述二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主管责任。

案件调查期间,华新能源及其董事长汪冀华、总经理马能财、财务负责人王琪瑞、新环能源副总经理王革运、董事会秘书汪博勋等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态度良好,且调查前已主动对2017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披露错误进行了更正。同时,华新能源股票交易规模较小,2016年年度报告至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间亦未发生增发、配股等重大事项,违法行为对投资者和市场造成的危害程度较轻。上述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陕西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华新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汪冀华、总经理马能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财务负责人王琪瑞、新环能源副总经理王革运、董事会秘书汪博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5万元、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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