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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用自产货物用抵债交换是否视同销售

时间:6/26/2019 9:32:45 AM 点击数:372次


消费税视同销售的规定是: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都有什么

1、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  

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4、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    

5、资源税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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