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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个人独资企业有综合所得时还能进行扣除吗

时间:9/30/2019 10:25:12 AM 点击数:666次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没有附加可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有综合所得的个体投资者可以扣除投资者费用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对"成本、费用以及损失"进行了解释,同时明确了专项扣除等扣除问题:"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没有综合所得,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6万元的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那么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个人,在计算经营所得时还可以扣除"投资者费用"吗?

投资者费用的扣除源于分项所得税制,最早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沿袭的此项规定,与费用扣除标准的投资一致历经了数次调整.

从名称上看,基本费用与投资者费用分属不同的扣除,综合所得每年6万元属于基本费用扣除属于生计费用扣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扣除的是投资者费用,具有经营成本的性质.在分项所得税制模式下,分别扣除无可厚非,且合法、合情合理.

从实质看,在实行分项所得税制模式下(即现在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模式),由于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计算经营所得中扣除,也具有生计费用扣除的性质,如果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个人既可以扣除6万元的基本费用,又可以扣除6万元的投资者费用,双重的扣除有悖于公平原则.

从实际执行看,《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没有综合所得的,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有综合所得的是否可以扣呢?是理解为没有规定的均不可以扣除还是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呢?缺乏一个明确的解释.且财税[2000]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均属于有效规定,不利于纳税人的遵从,还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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