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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合同签订之后国家降税怎么办?

时间:8/21/2019 7:07:27 PM 点击数:422次

1、国家出台政策导致税率下降,该合同仍然有效,但税率相关条款会随文件的出台而发生变化;

2、税率由税法统一调整,不能自行规定税率,双方可以在对合同涉税条款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3、建议以后的合同涉税条款设计中,一是可以采用“不含税价+增值税”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格,降低税率调整对合同总价款的影响;二是签署合同时应该增加一个特别涉税条款,即价税特别条款,可以在合同中这样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或者约定本合同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签订合同之后国家降税,但是还没开票怎么办?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已经生效,没有付款,我们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1、未付款但已经开票的情况(实务中并不少见):视为已经产生纳税义务,也即该交易已经被纳入税法的调控范围内,需要按照现行的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在该情况下,由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随着开票时间而确定,因此通过合同变更来决定税率已经无法实现了。

2、未付款未开票的情况: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在此前提下,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合同法、税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合同,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享受增值税率下降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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