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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税收优惠政策盘点——增值税篇(二)

时间:1/17/2013 4:18:01 PM 点击数:1510次

【税种】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01-06)

生效日期:2012-02-01

概述: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的“符合规定条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政策解读: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

2、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生效日期:2011-12-01

优惠类型: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税收优惠

概述: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2012-04-05)

生效日期:2012-01-01

概述:自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国际运输服务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等。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税率,国际运输为11%,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为6%.

政策解读: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的解读

4、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2012-09-27)

生效日期:2012-10-01

优惠类型:改善民生-其他税收优惠

概述: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文件列举的免税鲜活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分别核算,也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政策解读:对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是利还是弊呢?

5、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2012-04-24)

生效日期:2011-01-01

优惠分类: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税收优惠

概述: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6、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实行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2012-12-04)

生效日期:2012-12-01

概述:自2012年12月1日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实行税收优惠:

(1)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3)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4)“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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