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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企业应当如何准备同期资料?

时间:1/13/2018 9:34:46 AM 点击数:1264次

问题一

  同期资料主要包括哪五项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四条文件规定:“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结构……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关联交易情况……

  (四)可比性分析……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问题二

  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时,符合条件需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该文档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七条规定:“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及利率。

  (七)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八)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九)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问题三

  企业应当如何准备同期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十、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

  十九、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二十、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问题四

  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是否需要签字、盖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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