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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大数据与共享经济改变人们税务义务观权利观

时间:12/20/2017 11:16:59 AM 点击数:1302次

来源:财会信报

由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第四届中国税收与法律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本次论坛以“大数据、共享经济和新时代税制建设”为主题、以大数据和共享经济为切入点,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研讨中国特色税制建设与公平效率问题,推进国家税收治理与税收法制化现代化进程。

  国务院参事刘桓,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教授王雍君,天津财经大学教授盖地,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研究员焦瑞进,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研究员付广军,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学院冯守东副研究员,腾讯北京公司财税副总监蔡旭艳等参加会议。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主持开幕式。

  与会人员就“大数据与新时代税制建设”、“大数据与‘互联网+’税务”、“共享经济下的税收治理”等内容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同时发布了《共享经济税收治理研究报告》。

  《财会信报》记者对会议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以飨读者。

  大数据改变税收义务观、权利观
  大数据时代共享经济带来的机遇与风险可以从技术和经济两个角度来认识,其中经济角度值得关注的有三大税收思想———税收义务观、税收权利观和税收正义观。王雍君认为,“税收因分享而生,为独享而终”。税收解决的是公共物品的共享问题,公共物品的共享成本要求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共享经济的发展突破了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界限,对税收三性提出尖锐的挑战,在共享经济时代税收义务观发生根本性变化。他进一步指出,共享经济模糊了产权的概念,极大发挥了规模经济的作用。王雍君提出,在共享经济时代,纳税义务观应与时俱进,必须逐步向分享观转变。税负高低的关键不在于税率的高低,而在于税收的分享性,我国的税制改革应使税收征管向正和博弈方向迈进。

  王雍君指出,大数据时代下的税收权利观也受到挑战,即纳税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税务机关征税不能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国家征税的目的是崇高的,征税的手段也应同样具有正义性。共享经济值得对税收正义观进行思考,同时也应重视非正义税收所可能带来的风险。

  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认为,大数据带来的影响总体分为三个阶段,不同商业模式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影响,新的交易模式要求对税制进行修补,以及随着大数据日益成为经济本身,建立在工业时代的税制是否需要重构。

  数字经济下必须重视两个问题:老龄化、大数据时代对传统税制带来的冲击与新时代税收征管难点。张斌提出,数字经济带来的冲击效应,一是现代化与有限责任制度、生产要素组织方式重构带来的纳税人变化;二是跨境交易、服务业虚拟货币方面对税收主体及征管模式的影响。大数据与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税收的革命性变化,以及对税制设计造成影响。

  付广军首先从1854年英国霍乱事件、啤酒与尿布关联销售及披萨饼店三个案例中,揭示个人精准信息和偏好都被保留且共享引入大数据,并对大数据与数据挖掘进行清晰诠释。他认为,大数据具有数据集合体、大容量性、多样性、多维度等特征;而数据挖掘是为了某一研究目的,采用某种或某几种方法,运用大数据发现看似无关、有关的数据中反映出的事物的关联性。

  付广军认为,税收收入数据只是税收大数据的一部分,应明确税收挖掘不是挖掘已有的税收收入数据,而是挖掘未发现的有用信息。以增值税为例,税基数据的挖掘直接关系到税收征收率的评价,并强调企业财务数据、银行资金交易数据、货物运输数据等数据的重要性。由于大数据涉及政府、企事业、各类组织及个人,考虑到纳税边界,政府应完善大数据时代数据保护的法律制度,即明确什么人可以掌握、使用这些大数据,并提出应用大数据的前提是完善大数据的立法,并以此来保护每个人的隐私。

  分享是科学传播及发展的核心动力。蔡磊提出,由于科技进步,在互联网形势下,分享与以前的时代不同,我们的互动交流在没有地理和时间的限制下变得更具便利性。未来共享经济会加速发展,学习能力更强、知识获取更快,云脑是其发展趋势。另外,随着共享经济下经济更加灵活发展,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提供服务的标的,税源分配成为一大问题。蔡磊还提出,大数据对人类的影响巨大,作为国民经济大数据,税务大数据的影响力更为巨大,但其影响力未被完全挖掘出来。比如,通过发票数据可以了解货物的购进方、购货金额、运输方、结算方等各种信息,但信息能否分享、信息的安全问题如何解决需要去进行思考。

  蔡磊还提出,电子商务法最新二审稿,有显著的新特点。第一,理念发生变化。更加强调规范发展,公平管理,加强监管。第二,工商登记。《电子商务法》明确,特例外经营者都要进行登记,并有责任向税务机关报送经营者信息及经营信息。第三,强化平台的管理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张广通认为,现在已进入技术更为发达的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及国家的治理模式,更加富有人性化特征。共享经济也是对私有制的突破,虚拟经济改变了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关系,符合马克思主义公有制必然取代私有制的理念。他认为,计划经济的生命力正不断提升,使得大数据背景下计划经济最终取代市场经济成为可能。按劳分配可能会消失、雇佣劳动可能会被排斥,自主创业会更加容易。贫富差距有望缩小,共同富裕不是梦想。

  共享经济税收治理的难题有待突破
  论坛上发布了《共享经济税收治理研究报告》。报告是中央财经大学和湖南省国税局科研所共同研究取得的最新成果。蔡昌对报告进行了解读。

  共享经济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视角。蔡昌表示,十九大报告对共享经济作了归纳性总结和指引,“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蔡昌提出,共享导致共有,其本质是一种租赁行为,并从滴滴快车平台业务流程、共享经济的类型、五个典型特征及五大价值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共享经济的治理策略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制定共享经济的行业标准,规范从业经营者的合法身份;二是制定资金池监管制度,防范金融风险;三是建立共享经济税制体系,明确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四是提供适当的税收激励机制,推动共享经济有序发展。

  蔡昌还通过OFO共享单车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OFO共享单车的业务流程、盈利模式,提出OFO共享单车存在着税收确认与税收征管两大问题。税收确认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不同价值主体的纳税问题、押金收入的税收确认、个人所得税的确认及税收优惠等;税收征管问题主要包括城市管理缺位、征管方式有待创新、信用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

  蔡昌还认为,共享经济税收治理的难点包括税制缺失引发的可税性争议、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税源不稳定给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共享交易活动可能诱发“交易隐形化避税”、共享交易活动的有效电子证据获取难度大、税基评估难度大等问题。

  报告给出了共享经济的系统性税收治理方略。一是完善共享经济的税制建设,增强税制对经济变革的适应性、税制设计的前瞻性,提高税制的宽容性与普惠性;二是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加强税收监管;三是探索共享经济的税基评估技术,引入批量评估方法;四是推进共享经济的税收征管改革,在推行网上电子税务登记制度、第三方共享平台代扣代缴制度,建立税源管理协调共治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改造税收征管体系,推广电子发票、布局“信息管税”战略等方面提出一揽子税收治理方略,从而实现对共享经济的税收监管,提高现行税制的公平性与效率性。

  焦瑞进认为研究报告很切合社会发展,系统全面,既有宏观方面的认识又有对案例的解析、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操作、既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又给出可行性建议。焦瑞进同时提出应对报告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一是从治理角度而言,共享经济不应仅局限于电子商务,在研究税制时必须考虑其他模式的共享经济。二是本报告中的案例能否涵盖所有模式,是否应重新设计、评估税收总量,在税制建设与税收治理层面应作更深入的思考。

  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温来成总结了报告的几个特色。第一,报告具有前沿性,是税收研究领域里一个重要课题,并且也同目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党中央政策导向相一致,不论对政府还是个人而言,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报告具有可操作性。做经济研究不能只想着诗和远方,而是要拿出能够具体解决现实问题的办法,报告中所提的几点建议具备经济研究中可操作性的特质。温来成希望未来继续作跟踪研究,每年就该领域发生的新变化提出更多切实可行的研究成果和对策,使报告更具价值。

  贾绍华认为,新时代下的大数据及共享经济都是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作出的工作,大数据不仅对经济提出挑战,也将引起新的数据革命或信息革命。贾绍华表示,首先,报告是财税学院在新研究方面的新突破,但“分享”还是“共享”在概念上还不明确,对新制度进行经济学方面的思考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其次,报告对从税收登记到税款认定的研究较为深入,同时也提出了必须关注共享经济背景下法制建设趋势、区域经济财源转移等问题。再次,报告应从税收道德的角度对文化传承与创新需要进行补充。

  从宏微观思考数字经济下的税务风险
  结合十九大的新矛盾,焦瑞进指出,税收的根本矛盾是传统税制与新经济、征管模式的不相适应。大数据不是简单的数据应用,而是思考方式的应用,并提出新时期的新使命是将征纳双方从传统守旧的征管模式束缚中彻底解放出来。

  焦瑞进从大数据生产系统、大数据应用系统对税收专业化管理大数据应用现状进行思考,指出大数据下存在信息资源不共享、法律制度不配套、税款征收体系与实际业务脱节等问题。从征管手段与税收流失角度看,分享经济、无界营销、混合业态给传统税制带来挑战。随后,焦瑞进从欧盟对数字经济的态度分析了我国政府对分享经济税收的看法,并通过案例指出我国存在以票管税、假票泛滥、漏洞巨大等税收问题。

  焦瑞进提出,应从宏观及微观两个层面思考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务风险,并以史为鉴,完善税源控制理念与模式。焦瑞进从马克思价值再生产体系与简化税制机理角度对数字经济时代信息管税进行思考。他认为,大数据思维创新税收改革路径,包括通过简化税制(将18个税种永恒不变的经济要素改革形成2个税系,只在消费和分配领域征税)与利用现代手段措施简化征管(建立大数据大金融时代实时国民收入分配体系),这一观点具有时代前瞻性,对解决当前的新兴经济业态税收治理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

  蔡旭艳提出,大数据下纳税难、征税难是小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双重困境,腾讯基于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开发了“互联网+智慧税务”系统,节省了税务机关、纳税人的征纳税成本。蔡旭艳指出,智慧税务的主要载体是微信办税大厅,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绑定纳税人的实名认证、查找办税大厅、在线办税、预约办税、叫号、进度查询、纳税申报等步骤完成线上税款缴纳。常用的办税功能主要有实名采集、税务登记、发票业务、税款缴纳、电子文书等。智慧税务具备的重要功能包括主要利用人脸进行识别的认证实名采集功能、快速填写功能、自然人代开发票功能、微信极速开发票功能及发票查验摇奖功能。

  蔡旭艳还对大数据下腾讯互联网+“智慧税务”的系统架构作出展望。她说,目前微信用户已有9.63亿,未来腾讯希望通过更多小工具与税务机关征管相结合,更好地落实“互联网+税务”的各项举措,服务纳税人。

  京东集团财税创新负责人吴婧从“互联网+财税”趋势下政府、企业、社会的变革及时代孕育财税与商事创新成果两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企业财税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所有的财务会计及涉税业务实施全程管理的行为。在当今时代背景下,企业纷纷运用财务机器人等智能产品,帮助提升税务及财务工作效率,在降低人力时间成本、提升工作质量等方面收效明显。

  吴婧还介绍了京东在电子发票应用上的先进成果,并表示京东致力于为所有中小商家提供便捷低成本的电子发票服务。在“时代孕育财税&商事创新成果”的主题下,她介绍了京东互联网特色的财税创新团队,及该团队开拓出的财税政策研究、财税信息化合作、电子发票、新媒体运营、互联网+财税联盟与财税产业孵化等创新板块的内容。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徐风照从四个方面对税收信息管税进行了阐述。他首先对江苏省国税局和山东省地税局数据信息管税的现状作了分析。两局分别通过采用税收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和与浪潮信息合作的方式,应对大数据给税务部门带来的挑战。徐风照表示,其成果显著,给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注入了活力,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与质量。

  随后,徐风照对青岛市国税局的相关情况作出分析。青岛市国税局通过建立支撑全市国税系统的税收业务大数据,使税收增收13.7亿元。就其他数据信息应用成果而言,青岛市国税局还建立了二级风险评审决策例会,以促进横向联动与纵向互动;另外,青岛国税还与海关、公安局、工商部门、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治税。

  徐风照指出,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税收征管不是利用传统的人力,而是通过对第三方数据的积极利用、加工,使工作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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