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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税总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

时间:7/5/2019 4:53:39 PM 点击数:434次


国家税务总局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明确了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数额的相关规定。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原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滚动销售额≤50万元;

2、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滚动销售额<500万元;

3、除上述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滚动销售额≤80万元。

2018.5.1后执行财税〔2018〕33号: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这里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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