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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义务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6/27/2019 7:58:26 PM 点击数:364次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基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分两种情况:

1、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支付的预收款的情况下,无论建筑企业对工程是否动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的当天。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第一,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预缴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建筑企业,按照“预收收款÷(1+11%)×2%或(预收收款—分包额)÷(1+11%)×2%”计算的增值税预缴;选择简易计征增值税的建筑企业,按照“预收收款÷(1+3%)×3%或(预收收款—分包额)÷(1+3%)×3%”计算的增值税预缴。

第二,建筑企业项目部再回到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通过建筑企业自身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业主,然后申报增值税。

2、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时,收到业主部分工程款,业主拖欠部分工程时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必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具体纳税时间分为以下四种:

一是建造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建造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是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是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是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如果对工程没有结算,实际上也就是对承包方提供的劳务并未得到发包方的认可,承包方也就没有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最终有可能发包方不付建设款。所以,如果双方没有进行工程结算,税收上不应当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当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以及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建筑企业提供了建筑劳务,房地产企业发生转让开发产品的行为;2、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收到了款项;3、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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