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公式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2、关于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应注意:
(1)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3、关于应税所得率
(1)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①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② 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③ 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较大的项目。
(2)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4、企业不适用采取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5、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企业具有哪些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企业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地方省市税务机关对可纳入核定征收重点考查范围,也有相关的细化规定,比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辽国税发[2009]42号)规定,下列的纳税人,可纳入核定征收重点考查范围:
1、连续零申报或亏损的企业;
2、税负相对于同行业企业明显偏低的企业;
4、毛利率相对同行业明显偏低的企业;
5、成本费用率相对同行业明显偏高的企业;
6、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业。
上述企业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