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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企业发生的退还保费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6/11/2019 5:53:46 PM 点击数:429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取得保险公司退回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之前按照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部分,应当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或者由个人承担需返还的部分,可不再进行纳税调整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退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孳生的利息部分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获得的保险赔偿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企业发生损失收到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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