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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企业筹办期间可以计算为亏损年度吗

时间:6/11/2019 5:52:52 PM 点击数:449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即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期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筹办期也不得计算为企业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是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限

企业弥补亏损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次年起5年内的所得弥补。

(2)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最长年限为5年,在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弥补期。

(3)超过5年弥补期仍未弥补完,则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等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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