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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国家规定不计入损益的补贴收入有哪些?

时间:5/3/2019 7:13:25 AM 点击数:377次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现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规定:"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什么增值税最终不计入损益,而其他税费却要?

因为在当前增值税制的情况下,货物的购销价格与增值税是分别核算的,并且在同一张发票上必须分别载明货物的价款和增值税的税款,作为销售方来说,就构成了销项税额;而对于购进方来说,就是进项税额.

无论是销项税额还是进项税额,在货物购销过程中都是采用价税分流的核算方式的,增值税额本身并不是构成企业的的成本因素.

反映在会计核算上,由于价税是分别核算的,损益表也就不可能再设置"增值税"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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