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规定,复印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原始凭证丢失的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具体规定办理。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怎么办?
答:比如一项业务涉及到收付款,也涉及到非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结转,如果采用专用记账凭证,需要将该业务分别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和转账凭,此时就会出现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
这种情况下多张记账凭证可以只附一张原始凭证: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