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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农产品核定扣除账务处理

时间:4/24/2019 4:50:16 PM 点击数:446次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增值税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销项 - 进项 = 本月应该交税金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如何账务处理?应该将可以核定扣除的增值税进行扣除

 

相关政策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3.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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