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例:2017年1月1日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共发生100万的开发费用,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即是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根据税法加计扣除的规定,未来可以扣除的金额为150万,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了,可是为什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呢?
传统的解析(1):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规定: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不属于企业合并的情况,在交易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税,对于这样的初始确认,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了。
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相关资产、负债时,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