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面文件的规定,平销返利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供货方的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购货方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主营业务成本
但我们考试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是,平销返利由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此时:
供货方的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购货方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平销返利
a为供货方,b为销售方,a以4元/本价格将书提供给b对外销售,b同样以4元/本的价格卖给消费者,过程中b是没有销售利润的,在期末结算是a会额外支付b一定的费用作为对b的报酬,这个报酬视为利润,这就是平销返利。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