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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否全额税前扣除

时间:3/13/2019 10:12:42 AM 点击数:366次


答: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收到境外研发费用应该如何入账?

(1)研发支出是指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属于成本类会计科目.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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