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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会计凭证销毁的方式

时间:3/5/2019 8:14:23 AM 点击数:351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按规定可以销毁的会计凭 证,销毁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 清册,列明所销毁的会计凭证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 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销毁的时间等.

2.由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督.

4.销毁人员在会计凭证销毁前,应当按照销毁清册所列的内 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凭证;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可以销毁的会计凭证有哪些?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凭证时以销毁.

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

(1)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凭证也不得销毁.

销毁会计凭证的立案标准: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明确了刑法162条之一的罪名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因此可知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这些会计资料,而且《会计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隐匿和故意销毁行为如何才能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两种情形下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案属于"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的情形,被销毁的凭证涉及的金额不低于9824930元,因此已经满足构成犯罪的条件.

刑法也明确了触犯本罪不仅要被判处刑事处罚,还要并处罚金至少2万元,因此,不管是企业的负责人还是企业的员工,都不要做违反法律的行为,尤其是企业的员工,虽然是受雇于企业,但是仍然要依法做事,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需要明白是否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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