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警示函,对涉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家中介机构及四名个人予以处罚。相关通知附后。
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韩秋科、李叶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韩秋科先生,李叶梅女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承接的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车城)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喜审字〔2018〕第0427号)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该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韩秋科、李叶梅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对银行存款或借款未函证也未说明合理理由
未获取金宇车城部分子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户清单,对金宇车城及其子公司较多银行账户(含已销户银行账户)未函证且未说明合理理由。
对金宇车城大额银行借款(含2017年减少的长期借款)未进行函证且未说明合理理由。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对大额往来款项未函证也未实施替代测试
对金宇车城及其子公司个别大额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未函证也未实施替代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询证函由被审计单位人员发出
对金宇车城子公司江苏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临电气)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询证函均由被审计单位人员代为发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询证函回函存在异常或不符,但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获取的关于金宇车城及其子公司个别银行存款、个别大额应收账款的询证函回函存在异常或不符,但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金宇车城相关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实地监盘及检查相应产权证明,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聘请的专家(评估师)的工作复核不到位;未对智临电气部分大额存货进行实地监盘或函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金宇车城及其个别子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监盘及检查产权证明,未复核上述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相应进行减值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执业问题
存在的其他执业问题包括:一是对智临电气采购和销售的大额商品(高压电极锅炉)未进行实地查看;二是对金宇车城及其部分子公司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对个别费用大幅变动原因未进行说明;三是对智临电气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大幅变动的原因未进行说明;四是对金宇车城在建工程截止2017年底尚未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原因未进行说明,现场查验证据未及时纳入审计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韩秋科、李叶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落实证券期货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1月21日
关于对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张武平、李国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张武平,李国胜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局近期对你公司承接的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车城)投资性房地产评估项目(报告文号:中和谊评报字〔2018〕21002号)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及该项目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张武平、李国胜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项目承接和计划阶段
1.未在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前明确业务基本事项
评估工作底稿中未见相关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了解或业务基本事项调查表等评估工作记录。
2.未就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底稿中未见对胜任能力、独立性、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的评价、评估记录。
3.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内容缺失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无签字(盖章)时间,合同中也无委托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委托方地址等信息。
4.未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评估工作底稿中未见资产评估计划。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二、项目实施阶段
1.采用市场法评估的依据不充分
评估范围中的自持商业用房和车库,按照规划要求在自持期内不能自由交易,且自持物业大部分均已经租赁且主要出租物业租期较长,你公司采用市场法评估的依据不充分。
2. 比较案例缺乏可比性
你公司所选取的比较案例与评估对象在规模(面积)、权利性质(是否能自由交易)、位置(楼层)或用途(商业中心用或住宅用车位)等方面均不类似,案例选取不合理。
3.关于比较案例相关情况的描述缺乏证据支持
评估工作底稿中缺乏比较案例的基础资料,也未见对比较案例进行实地调查或信息收集的工作记录。在评估商业用房和地下车位时,你公司选取的比较案例为互联网报价信息,并非真实交易实例。
4.未结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对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期限、规模与权利限制等情况进行修正。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报告阶段
1.评估报告未披露评估对象受限状况
金宇车城委托评估的房产均属于自持物业,其转让严格受到建设规划限制,非可自由交易物业。但你公司未就评估对象出让存在前置条件等重大限制情形进行完整披露。
2.内部审核日期晚于评估报告出具日期
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为2018年1月7日,但你公司质控人员第三级审核日期却为2018年1月8日,晚于报告出具日期。
上述行为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第四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公司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张武平、李国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切实落实证券期货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执业质量。同时,督促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