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不应该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何计算?
答: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无起征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