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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企业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转出进项税额吗?

时间:1/9/2019 3:24:36 PM 点击数:310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发生生产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无论是否因为管理不善原因,均不属于税法所指的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存货毁损部分的进项税不必转出。

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可以转出进项税额吗?

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要转出

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可以得知“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在正常损失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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