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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赠送购物券,积分兑换,这两种方式,要么是实物的减少,以购物券抵顶了货款,要么是在销售货物时,发票正常开具,但是现金少收了,对于缴纳增值税时,都是按照原货物的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
购物授予奖励积分是企业促销的一种手段,属于商业折扣中的实物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分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商家促销销售商品奖励积分,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促销如何做会计处理?
小编认为,对于企业促销,可以这样考虑:
借:其他应收款-促销费
贷:其他业务收入
上交的税金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现金
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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