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但是,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因此,对于汽车修理公司兼营的服务业务,可以这样操作:
借: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如何做账务处理?
对于营业外收入,则是可以这样的:
1、结转各项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2、期间费用的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
3、成本支出的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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