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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捆绑销售如何做会计处理合适?

时间:10/26/2018 11:24:04 PM 点击数:326次


:捆绑销售是企业常用促销手段的一种,在这种促销方式中,会有一种商品(服务)作为主货物(服务),搭送的商品(服务)作为从货物(服务),因此也有人形象的称之为搭售。

常见的捆绑销售形式有两种,其一:买一送一(多);其二:满额赠送。

对于捆绑销售的会计处理,可以参考如下: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捆绑销售如何做税务处理合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所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主货物的销售额按购买方支付的价款确认,从货物(赠品)的销售额按照视同销售的处理确认。

但是,对于捆绑销售而言,主货物的购买是从货物(赠品)获得的前提,虽然在营销活动中是以“赠”或者“送”的形式出现,但是购买方获得从货物(赠品)的前提是以支付主货物的对价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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