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税款。
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对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纳税人方可申报抵扣。
同时,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
1、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没有抵扣的海关增值税,则这样做: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货物名称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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