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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佣金支出和手续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依据及会计处理

时间:10/10/2018 7:35:51 PM 点击数:340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并与生产经营相关;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其扣除比例主要有以下五点:

1、全额扣除。

2、15%的扣除比例。

3、10%的扣除比例。

4、5%的扣除比例。

5、零扣除。

至于其会计处理,可以这样:

当做销售折让,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入账,冲减收入——正式的应该按这种方式处理。

借:销售费用-支付佣金(或者其他)

贷: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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