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四条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如单位在2014年4月30日前因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14年5月1日后因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不再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据税局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记账联及购货方抵扣联,冲销原记录.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红字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金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金额
或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冲销原记录
借:应收账款 红字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金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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