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让税务机关的处罚影响自己的生意,青岛某食品厂法定代表人通过重新注册更换“马甲”的方式,企图规避相关部门的惩戒措施,但他没有得逞。
原来,2013年,青岛市国税局对青岛某食品厂隐匿收入偷逃税款一案依法作出了税务处理。由于该案件达到了青岛市国税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公布标准,青岛市国税局对其采取了纳税信用等级评D、发票严格审核等惩戒措施。2014年10月,青岛市国税局将案件信息推送给工商、法院以及其开户银行,对该单位在融资授信、职务担任等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
该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孙某为了不让税务机关的处罚影响自己的生意,将遭受处罚的青岛某食品厂于2014年底注销,并在同一地点,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继续经营。
2015年,青岛市国税局将7起黑名单企业向联合惩戒成员单位推送。在推送过程中,青岛市国税局通过大数据系统查询,发现了以孙某名义开办的6家企业,随后将这6家企业的信息一并向联合惩戒成员单位予以推送。
在收到青岛市国税局推送的案件信息后,各联合惩戒成员单位迅速组织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在融资授信、职务担任和政府采购等方面进行限制。其中,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青岛市国税局推送信息5个工作日内,就反馈了青岛某食品厂及其相关“马甲”企业的惩戒措施落实情况:企业信息纳入了食品药品的黑名单,在网站的“食品药品黑名单专栏”中公布。同时,将生产、经营者信息记入监管信用档案,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对其实施重点监督。
点评:该案例表明,税务机关对符合黑名单标准的案件不仅要按规定要求推送,对推送后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动向等信息也应予以必要的关注。各级税务机关对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工作应当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惩戒成员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保证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落到实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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