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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证监会处罚金亚科技及16名责任人

时间:3/10/2018 1:43:07 PM 点击数:982次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讯 

  近日,证监会对金亚科技(300028)、周旭辉、张法德等17名责任人员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对5名责任人下达市场禁入通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亚科技2014年伪造财务数据情况

金亚科技2013年大幅亏损,为了扭转公司的亏损,时任董事长周旭辉在2014年年初定下了公司当年利润为3,000万元左右的目标。每个季末,金亚科技时任财务负责人(2014年6月20日之前是张法德,之后是丁勇和)会将真实利润数据和按照年初确定的年度利润目标分解的季度利润数据报告给周旭辉,最后由周旭辉来确定当季度对外披露的利润数据。

在周旭辉确认季度利润数据以后,张法德、丁勇和于每个季度末将季度利润数据告诉金亚科技财务部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按照这个数据来作账,虚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虚增存货、往来款和银行存款,并将这些数据分解到月,相应地记入每个月的账中。参与伪造财务数据的人员包括周旭辉、张法德、丁勇和、李国路、刘红、张晓庆、舒稚寒、曾兵。

金亚科技的会计核算设置了006和003两个账套。003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内部管理,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进行记账。006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对外披露,伪造的财务数据都记录于006账套。

2015年4月1日,金亚科技依据006账套核算的数据对外披露了《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二、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

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经核实,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共计虚增营业收入73,635,141.10元,虚增营业成本19,253,313.84元,少计销售费用3,685,014元,少计管理费用1,320,835.10元,少计财务费用7,952,968.46元,少计营业外收入19,050.00元,少计营业外支出13,173,937.58元,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上述会计处理使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由亏损变为盈利。

三、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

2014年末,金亚科技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账户银行日记账余额为219,301,259.06元,实际银行账户余额为1,389,423.51元,该账户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6.46%。

四、2014年年度报告虚列预付工程款3.1亿元

2014年,金亚科技的子公司成都金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由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面积385,133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约2,000元,按40%的预付比例估算需要预付工程款3.1亿元。为此金亚科技制作了假的建设工程合同,填制了虚假银行付款单据3.1亿元,减少银行存款3.1亿元,同时增加3.1亿元预付工程款。

五、2014年年度报告签署情况

2015年4月1日,金亚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周旭辉、罗进、王海龙、何苗、陈宏、陈维亮、周良超。同日,金亚科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为张世杰、刘志宏。4月3日在《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书面审核意见》上签字监事为张世杰、刘志宏。同日在《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为周旭辉、罗进、王海龙、何苗、陈宏、陈维亮、周良超,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罗进、王海龙、何苗、丁勇和。财务报表签字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周旭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丁勇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国路。

曾兴勇为金亚科技监事,参加并主持召开了审议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的监事会,因个人原因未签字即离会,后同意补签,但未补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金亚科技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法德、时任财务负责人兼副总经理丁勇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并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四、对时任总经理罗进、时任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何苗、财务部经理李国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的罚款;并对何苗、罗进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五、对曾兵和财务人员刘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六、对副总经理、董事王海龙、时任独立董事陈维亮、陈宏、出纳张晓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七、对时任监事曾兴勇、张世杰、监事刘志宏、副总经理兼董事舒稚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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