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本网站 新浪微博腾讯微博
欢迎您来到中国财税网! 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密码找回
,欢迎您来到中国财税网! 退出
站内公告:
  • 《北京盛君隆会计师事务所》《公信诚资产评估 》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平台中标,成为北京市政府采购平台的服务供应商。

上市公司财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二)

时间:2/3/2007 3:21:04 PM 点击数:1139次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腰三角形力码;香港交易所进行了座谈,了解其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更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