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华林证券收罚单了!
关于给予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暂停从事部分推荐业务的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法定代表人:林立。
经查明,相关违规事实如下:
一、未能督导公司正确办理股票暂停转让
2016 年 4 月 11 日华林证券在未完整收到族兴新材股票暂停转让申请材料,也未向我司提交股票暂停转让申请的情况下,即为族兴新材披露《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申请获证监会受理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停转让的公告》(以下简称暂停转让公告),导致族兴新材股票在该公告披露后,实际仍处于可交易状态,直至 2017 年 3 月 28 日,我司发现其股票仍处于可交易状态,随即给其办理了紧急停牌。在此期间,其股票有买单报入,但无实际成交。
华林证券作为族兴新材的主办券商,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南》)“一、暂停转让申请(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第二十二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5.7 条的规定。
二、未能督导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信息
2016 年 9 月 12 日、2016 年 10 月 31 日在族兴新材分别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止审查申请、恢复审查申请且均获同意的情况下,华林证券未能及时督导族兴新材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华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持续督导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同时,华林证券未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导致了上述违规事实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持续督导指引》第三十条的规定。
2017 年 5 月 24 日,我司在收到华林证券的申辩意见后,纪律处分委员会进行了重新审议。华林证券的申辩意见主要为:违规事件主要由持续督导人员未按公司制度勤勉尽责造成;华林证券并非族兴新材 IPO 保荐机构,获取 IPO 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的信息存在困难,且持续督导人员对是否需要披露此信息有误判;华林证券符合免予处分的情形。对此,纪律处分委员会认为:持续督导人员的履职行为代表华林证券,而非个人行为;主办券商应保持对公司的关注,亦存在相关渠道获知该信息,此类信息属于“重大信息”,应当披露;在处理时已充分考虑其相关情节,故对其意见不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6.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等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华林证券给予暂停从事部分推荐业务三个月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从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我司暂不受理华林证券推荐公司股票挂牌和承接持续督导业务,原有持续督导义务不因此而免除。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推荐业务不受影响。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