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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非正常损失免税农产品会计处理

时间:8/11/2019 9:38:30 AM 点击数:467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在增值税核算过程中,应对上述情况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了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进项税额为账面金额×适用税率。但购进货物是免税农产品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账面金额÷(1-10%)×10%

非正常损失新旧对照

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可以得知“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在正常损失范围内。

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3]37号文)

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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