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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产品代收代付的包装费怎么处理?

时间:8/6/2019 9:09:54 AM 点击数:467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的缴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销售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代收代付款的处理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该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政府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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