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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在审计工作中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区别

时间:1/31/2013 2:30:54 PM 点击数:1203次

浅议在审计工作中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区别

作者:华菊  上传时间:2012-8-15 0:0

   审计实践中,由于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两个概念很难严格区分,给审计的处理处罚及对被审计单位的救济告知带来了难度,进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下面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财政收支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区别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理论区别

    《审计法实施条例》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从理论上分析,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再分配社会产品的理论概括。凡属于国家分配范畴内的资金活动,都可以称之为财政收支。

    财务是反映部门、企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及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关系。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三个基本环节。财务收支是从部门、企业、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凡是与财政部门无直接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资金活动,习惯上人们称之为财务收支。

    二、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在实际工作中的区别应用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审计人员仅仅依靠判断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来区别财政收支审计还是财务收支审计,从而做出审计决定这种做法是欠妥的。财政收支审计与国家机关并不是完全对应的。比如,对事业单位的审计,可以是《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预算执行审计,也可以是第十九条规定的财务收支审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进行的是财务收支审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的也是财务收支审计,以上两项审计却不仅涉及到国家机关,也会涉及到企事业单位。所以我们难以直接按单位性质划分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进而区分不同的救济途径。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是有联系有交叉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他们所依托的主体不同。一个单位可能既有财政收支,又有财务收支;站在不同的角度,同样一笔资金,可能是财政收支,也可能是财务收支。例如,从国家预算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活动,从国家的角度看是财政收支,而从单位的角度看,人们习惯上称之为财务收支。由此可见,确定一个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行为属于财政收支行为,还是财务收支行为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在审计中,要区分财政收支还是财务收支不仅要看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还要看审计的目的和内容。

    为了便于操作,避免出现被审计单位对一份审计决定不服,既可以提请政府裁决,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现象,《审计法》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和财务收支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进行了划分。要准确把握这一划分,需要将《审计法》、《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起来理解。

    在《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所作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审计又作了进一步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党组织和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对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实施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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