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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9月17日起实施

时间:9/8/2018 6:20:28 PM 点击数:426次

9月7日,上交所发布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通知。

修订内容包括:新增“券商客户编码”作为申报要素及相关安排,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沪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交所指出,沪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经纪商代码、券商客户编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上交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或者从中国结算调取券商客户编码涉及的投资者信息。


另一处修订内容为,新增“券商客户编码”的定义,在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八)款后,增加一款“(二十九)券商客户编码:指联交所参与者分配给其客户的唯一的、可据以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数字编码。”


上交所表示,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全文重新发布,并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施。上交所2018年8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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