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白”杯2012年全国十大税收新闻评选活动候选新闻
作者: 日期:201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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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根据权威部门的静态测算,该规定实施后,蔬菜流通环节减税规模将达到150亿元左右。有关专家判断,由此次减税带来的蔬菜流通领域成本降低,将会促使蔬菜零售价格下降,消费者将因此直接受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两部门同时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享受免税政策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该目录共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和叶菜类等14个类别219个品种的蔬菜。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享受免税政策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享受免税政策蔬菜的范围。通知同时规定,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2.全国单笔最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入库
全球食品业巨头雀巢公司2012年1月完成了对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并购。在规定时限内,受委托的银鹭食品集团向厦门市翔安区国税局申报缴纳了6.74亿元的非居民直接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据了解,这是迄今为止,全国最大单笔的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所得税。
据了解,近年来,厦门市国税局领导高度重视非居民税收管理,大力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建立长效规范的信息传递机制,全方位管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交易。2011年,厦门市国税局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4.95亿元,同比增长107.93%。
3.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平稳有序
《中国税务报》2012年2月13日报道,在上海市和重庆市实施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已经实施一年。沪、渝税务机关在国家税务总局和两地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从多个方面加强工作,保障改革试点顺利开展。从目前的情况看,一年以来,沪、渝两地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总体运行平稳。
上海市成立了由财政、地税、房管、建交、规土、公安、民政、人保和统计等多个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共同做好对居民家庭应税住房的审核确认工作。2011年,全市应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住房达到近2万套。
重庆市地税局不断加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组织部署。2011年,全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率和征收率都达到99%以上。
4.环境税等3个税收立法项目进入研究制定阶段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制定环境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修订3个税收立法项目位列其中。
根据这项工作计划,国务院2012年立法重点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
除上述3个税收立法项目外,还有若干项财税立法项目被列入2012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制定政府投资条例被列为第一档立法项目,会计法修订、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修订等被列为第三档立法项目。
5.成品油、资本交易、出口退税成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资本交易项目,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和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列为2012年的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检查项目。
根据该通知,2012年的指导性检查项目包括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地方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检查其他项目。
6.“入世”以来我国应对59起涉税反补贴案件
《中国税务报》2012年3月26日报道,近年来,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越来越频繁。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入世”至今,涉税案件已达59起(含复审案件),占此类调查的85%。税务机关有力配合商务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全部涉税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我国企业正当权益、增进外界对我国税收制度的了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对我国实施反补贴调查的国家已有7个,涉税案件覆盖地区也扩大到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从涉案行业看,案件波及行业逐渐从钢铁、有色金属、纺织和造纸等劳动密集型、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行业向信息产品、清洁能源产品等高新技术产业扩散。案件的调查范围,则几乎涵盖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的所有主体税种,并且从初期的政策内容、法律依据为主,逐渐深入到政策背景目的、征收管理程序和报表数据层面。
7.2011年纳税服务投诉量同比下降19.4%
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统计显示,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共受理纳税服务投诉8497件,纳税人投诉总量比上年减少2039件,同比下降19.4%。
据统计,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共受理纳税服务投诉10536件,按时办结10436件,办结率99.05%。2011年,纳税服务投诉数量明显减少,全国税务系统受理纳税服务投诉,按时办结8490件,办结率99.92%。
从投诉内容看,2011年纳税服务投诉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对办税服务和侵害纳税人权益的投诉。其中,对办税服务的投诉占到投诉总数的48.1%,对侵害权益的投诉占投诉总数的30.3%。
8.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2012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明确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企业所得税的几项政策,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公告特别明确,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上述公告中明确了几个政策衔接中亟待解决的操作性问题。
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获5年期税收优惠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24日发出《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给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此次两部门出台的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5个方面:第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第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第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五,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税警协作“闪电1号”打击骗取出口退税
《中国税务报》2012年6月8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会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在深圳、广东、河南、湖南、安徽和江西5省1市同时发起“闪电1号”专案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摧毁一个特大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7人,查获102家涉案企业的各类票证逾13吨,冻结赃款、赃物近8000万元。
据了解,自2009年以来,该犯罪团伙通过成立多家公司并利用相关出口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背景下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配货、配票后制造出口假象骗取出口退税。短短3年多时间,该犯罪团伙牵涉的企业共虚报出口货值24亿元,涉嫌骗取退税款3.35亿元。
11.退税政策2012年7月1日起调整
2012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告),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通知将部分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劳务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公告放宽企业申报退税期限,由原定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从出口之日算起)。通知和公告除个别规定外,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退税政策存在文件调整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出于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考虑作出的。据介绍,这次通知和公告对全部现行有效规定进行了梳理和整合,在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作出了调整。
12.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认真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科学发展视频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丘小雄出席会议并讲话。
丘小雄指出,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包括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元~2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税务机关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科学发展,是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3.财税支持政策助力民企“走出去”
2012年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商务部等13个部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规定了包括切实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在内的一揽子促进民企“走出去”的措施。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有关财税专家对此指出,尽管实施意见在财税支持政策方面着墨不多,但从近年来民企“走出去”的实际过程中看,国家财税支持政策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助力作用。
此次13个部门促进民企“走出去”实施意见的出台,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就是“新36条”的实施细则的全部出齐,标志着国家对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达到了新的高度,其发展环境将获得显著改善。
14.国家税务总局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7月3日就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发布《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充分认识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性,积极建立裁量基准制度,健全规范行使程序,公正、合理地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
指导意见提出了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五项基本要求:合法裁量、合理裁量、公正裁量、程序正当和公开透明。作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主要内容,建立税务裁量基准制度是这份指导意见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在指导意见中提出,裁量基准是对以往执法经验的归纳、总结和提炼,制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解释法律规范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列举考量因素以及分档、细化量罚幅度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原则上应当根据本地区税收执法实际,联合制定统一适用的规范各项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裁量基准。税务机关执法应当遵循裁量基准。
15.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营改增”试点新增10省市
2012年7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营改增”是2012年乃至“十二五”时期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据测算,“营改增”如全面铺开,预计每年税收净减少1000亿元以上。而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撰文介绍,根据测算,“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0.5%左右,第三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将分别提高0.3%和0.2%,高能耗行业增加值占比降低0.4%。
16.网络发票展开试点,3年内推广到全国
《中国税务报》2012年8月20日报道,自2012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积极推进网络发票试点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共有36个省、市的税务机关开展了网络发票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随着网络发票的推广应用,税务机关将力争在3年内把网络发票推广到全国。
据了解,目前开展网络发票试点的税务机关包括19个省、市的国税局系统和17个省、市的地税局系统,发票涉及国税局管辖的工业、商业、加工修理修配和机动车销售等行业,以及地税局管辖的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等行业,涵盖通用机打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发票种类。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经使用网络发票的企业达162万户,累计开票金额超过21万亿元。
17.个税修法1年,减税效应明显
《中国税务报》2012年9月7日报道,个人所得税法修改1年来,减税效应明显。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显示,2011年9月~2012年8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下降5.7%。其中,工薪所得税同比下降10.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同比下降13.7%。
2011年9月1日,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与此前四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相比,这次修改内容最多,减税力度最大: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还调整了工薪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延长了申报纳税时间。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中低收入者受益,税收负担明显降低。据国家税务总局测算,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申报缴纳工薪所得税的纳税人约3000万人,比税法修改前减少约6000万人,月收入(不含“三险一金”等)在386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均有所降低。900多万个体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税负平均降幅40%。
18.农产品批发和农贸市场免征三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9月3日发出《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此项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经营负担,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19.《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施行
2012年9月20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召开贯彻落实《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中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中纪委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解学智,国家公务员局副局长杨春光(副部长级)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中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冯惠敏主持。
据了解,2012年6月6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2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废止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废止了部分行政法规,其中包括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开征,在调控国民经济、遏制投资膨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减轻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该税,一直延续至今。从目前来看,该税计划经济色彩较浓,政策效果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调控的力度和时限上难以准确把握,运用不当反而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抑制产能过剩和调整投资结构,主要应依靠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法规等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继续保留该税的意义不大。
21.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
201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开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
报告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增值税差额征税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