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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财务造假"骗过"律师大成律所遭证监会处罚

时间:7/4/2019 9:09:03 AM 点击数:552次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下称“大成律所”)在粤传媒(002181.SZ)收购香榭丽一案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成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列示的香榭丽重大业务合同、重大担保事项和引用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等存在虚假陈述。”处罚决定写道。

大成律所是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的法律顾问,项目收费3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大成律所改正,没收其业务收入30万元,并对其处以90万元罚款;给予两名承办律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这是继财务和审计机构之后,又一涉香榭丽收购案的第三方机构收到处罚决定。此前有公开报道称,因大成律师事务所被调查,其服务的指南针、新化股份IPO被迫申请中止审查。而香榭丽收购案中,东方花旗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作为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已于2018年11月、12月先后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和警告的行政处罚。

针对近日的处罚,项目经办律师回复《华夏时报》记者称,暂不接受采访。

收购背后的财务造假

2013年4月,粤传媒公告披露,准备收购香榭丽。当年9月,大成律所与粤传媒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专项法律顾问。当年10月,粤传媒披露了《收购报告书》和大成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收购报告书》指出,香榭丽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的净利润分别为3647.28万元、3695.35万元和1114.51万元。2014年5月24日,粤传媒在披露的相关文件中指出香榭丽2011年至2013年净利润分别为3647.28万元、3695.35万元和4685.43万元。

但上述数据是通过造假实现的。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分局调查,以及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的结果,经粤传媒剔除有关虚假合同,香榭丽2011年、2012年、2013年上半年和201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436.02万元、-6599.33万元、-4862.43万元和-11526.42万元。

粤传媒在上述文件中披露的香榭丽2011年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和2013年年报的净利润分别虚增4083.30万元、10294.68万元、5976.94万元和16211.85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大成律所未对香榭丽重大业务合同进行审慎核查验证。

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另有规定,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采用书面核查方式查验,应当分析书面信息的可靠性。

律所失职

中国证监会认为,香榭丽业务单一,收入主要为户外LED屏体广告收入。2011年至2013年6月期间,该类收入占公司收入达到100%。由该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公司最主要的资产之一。

香榭丽应收账款余额大、占比高,且呈现快速上升趋势。2011年末、2012年末和2013年6月末,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18亿元、2.04亿元和2.52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7.58%,48.11%和60.87%。香榭丽销售收款业务存在高风险特征,相关业务合同真实性存在高风险。

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经办律师的说法,大成律师核验香榭丽合同,将100万以上的业务合同认定为重大业务合同。按照大成律所对重大业务合同的定义标准,仅经司法鉴定确认为虚假的合同中,涉及2013年6月30日之前已经签署并开始或已经履行的合同便有73份。但大成律所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只列示了香榭丽与6家客户签订的重大业务合同。

其中,与重庆翰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速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均存在虚假业务。仅在2012年与重庆翰宗发生的虚假业务,便导致香榭丽虚增收入1651万元,占香谢丽2012年收入的6.88%。

在大成律所的工作底稿中,只保留了10家公司的业务合同或订单复印件,以及2家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的查询记录。除此以外,证监会未发现大成律所对重大业务合同执行查验程序的其他记录。

其中有9家公司合同文本为大成律所要求被尽职调查对象香榭丽提供的资料,大成律所未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大成律所两名经办律师均承认,针对上述业务合同,只执行了核对合同原件的核查程序,且只有少数几个合同在底稿中进行了留底。一位经办律师在询问笔录中称,对于100万元以上应当核验的合同,都通过核对合同原件做了形式上的核验。但底稿没有记载相关核验记录。

未能发现重大担保事项

2012年3月,香榭丽实际控制人叶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广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拇指”)申请借款2000万元,并委托金拇指将该2000万元直接支付给香榭丽。当年10月,香榭丽向金拇指出具《承诺书》,承诺以其名下拥有自有产权的户外LED显示屏作为连带担保。

该事项属于应当披露的或有事项,粤传媒在上述文件中未披露该事项,直至2016年9月6日,才进行了披露。

大成律所未发现香榭丽存在2000万元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在大成律所工作底稿中,关于香榭丽对外担保事项,律所执行的查验程序主要为:通过向香榭丽发送资料清单,让其提供所有对外担保合同,并让其做出已提供所有担保事项相关合同的承诺等程序。证监会未见其对香榭丽对外重大担保事项执行与香榭丽财务负责人、会计师面谈,以及向第三方查证、确认等其他查验程序。

大成律所未按照《核查计划》落实相关程序,也未见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对于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未见其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

另外,广告阵地和屏幕是香榭丽的重要资产,大成律师未能按照查验计划列明的程序和方法对其进行审慎查验。

根据处罚决定,如果大成律所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7月3日记者向一位项目经办律师发送了采访短信,该律师回应称暂不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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