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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年报虚假记载 百乐米业及董监高被处罚

时间:5/29/2019 9:10:08 AM 点击数:503次

江西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因2016年年报和2017年半年报虚假记载营业收入、虚假记载存货、虚假记载短期借款等负债项目、未披露为实际控制人担保等事项,百乐米业及多名高管被行政处罚。

公告称,经查明,百乐米业存在2016年年报和2017年半年报虚假记载营业收入、虚假记载存货、虚假记载短期借款等负债项目、未披露为实际控制人担保等等违法违规事实。

百乐米业2016年年报和2017年半年报虚假记载营业收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百乐米业向新余市新穗米业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原粮合计24,362,950.00元(其中2016年11,362,950.00元、2017年上半年13,000,000.00元),向新余经济开发区粮食购销公司虚假销售原粮9,750,000.00元(2016年),向江西新余国家粮食储备库虚假销售原粮11,832,750.00元(2016年)。虚假销售原粮导致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29,155,486.73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1,504,424.78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百乐米业的大米及米粉销售部分属于虚构,其中向自然人陈某萍虚假销售8,723,282.40元(其中2016年2,700,000.00元,2017年上半年6,023,282.40元),向自然人麻某谦虚假销售4,900,000.00元(其中2016年2,300,000.00元,2017年上半年2,600,000.00元),以公司销售人员名义存现的方式虚假销售88,114,178.00元(其中2016年61,715.474.00元、2017年上半年26,398,704.00元)。虚假销售大米及米粉导致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59,040,242.48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992,908.32元。

百乐米业2016年年报和2017年半年报虚假记载存货。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百乐米业的采购原粮业务部分属于虚构,百乐米业出纳彭某琴实际控制70多张自然人的银行卡,百乐米业虚假采购原粮的采购款转入上述银行卡,并将转账金额录入ERP系统。虚假采购原粮导致2016年年报虚增存货117,636,949.09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存货79,731,404.12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百乐米业的采购大米业务部分属于虚构,其中向自然人郑某军虚假采购29,400,000.00元(其中2016年15,300,000.00元、2017年上半年14,100,000.00元),向自然人钟某华虚假采购25,750,000.00元(其中2016年17,150,000.00元、2017年上半年8,600,000.00元),向自然人周某泉虚假采购12,300,000.00元(其中2016年9,300,000.00元、2017年上半年3,000,000.00元),向自然人许某红虚假采购1,339,547.00元(2017年)。虚假采购大米导致2016年年报虚增存货36,946,902.65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存货23,928,802.65元。

百乐米业2016年年报和2017年半年报虚假记载短期借款负债项目。2016年11月,百乐米业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2000万元,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百乐米业2016年年报和2017年半年报隐瞒负债2000万元。百乐米业于2017年6月30日收到两笔短期借款,合计金额4100万元,分别计入其他应付款和短期借款核算;但2017年半年报的其他应付款和短期借款科目均未披露该两笔借款,导致百乐米业2017年半年报隐瞒负债4100万元。

百乐米业2016年年报和2017年半年报未披露为实际控制人担保事项。百乐米业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张锁根、彭小琴担保未披露的行为,2016年年报未披露金额为1,440.37万元,2017年半年报未披露金额为2,084.38万元,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百乐米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的所述情形。

江西证监局对百乐米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张锁根,百乐米业董事、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刘小明,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董事、副总经理江萍敏,董事、副总经理周文清,副总经理鲁冬兵,监事胡小青,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董事、副总经理彭吉强,监事会主席彭小琴,时任监事郑志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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