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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澄星股份被罚235万

时间:2/18/2019 8:35:36 AM 点击数:615次

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因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澄星股份及高管被中国证监会共罚款235万元,副董事长、财务总监被市场禁入。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澄星股份被罚235万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澄星股份被罚235万

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以下简称关联方资金占用),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下简称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度。本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89,800万元,当年归还66,500.69万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299.31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4,2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

2012年度。年初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299.31万元,本年累计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186,700万元,当年归还186,700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299.31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10,0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

2013年度。年初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23,299.31万元,本年累计发生资金占用47,000万元,本年归还资金67,000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3,299.31万元;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57,0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

2014年度。年初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3,299.31万元,本年累计发生资金占用35,000万元,当年归还35,00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3,299.31万元。关联方资金占用具体情况为:2014年3月26日,以银行划款方式占用16,00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4月8日归还8,000万元,4月16日归还8,000万元;9月11日,以银行划款方式占用19,00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9月15日归还4,000万元,9月18日归还5,000万元,9月22日归还5,000万元,9月23日归还5,000万元。

澄星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07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2012年修订的年报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2010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财报准则)第三十八条、2014年修订的财报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2011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况,也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澄星股份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澄星股份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780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9,780万元。

2012年末应收票据虚增9,513.80万元,应付票据虚减20,00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万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0万元。

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李兴作为时任董事长,傅本度作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夏正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澄星股份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周忠明作为财务总监(2012年10月后)、董事,直接决策了涉案资金往来事项,华平作为财务总监(2012年10月前),知悉涉案事项,未勤勉尽责。李兴、傅本度、周忠明、华平、夏正华为澄星股份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兴作为董事长,周忠明作为财务总监(2012年10月后)、董事,傅本度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华平作为财务总监(2012年10月前),签署确认相应涉案年度报告,对澄星股份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周忠明直接决策了涉案资金往来事项,李兴、华平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涉案事项,未勤勉尽责;傅本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信息披露行为已勤勉尽责。周忠明、李兴、傅本度、华平为澄星股份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夏正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岐霞、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陆宏伟、钱钧、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作为时任董事、独立董事刘伟东、江新华、江国林作为时任监事,黄晓鸣作为时任副总经理,签署确认相应涉案年度报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信息披露行为已勤勉尽责,为澄星股份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澄星股份及高管提请申辩意见

当事人听证时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并在听证会后提交补充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一,事先告知书中有关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部分认定与事实不符。应将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2011年12月22日以银行划款方式归还的9,556万元计入还款金额。据此计算,2011年度发生的资金占用已于当年结清,2011年以及此后年度均不存在3,299.31万元占用余额。

第二,澄星股份无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实际资金占用时间较短,占用金额较小,2011年和2012年虚假记载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第三,李兴、傅本度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知情,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两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具有法定从轻、减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四,周忠明无违法主观故意,任职财务总监时间较短,能够配合调查,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第五,夏正华、华平、李岐霞、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陆宏伟、钱钧、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刘伟东、江新华、江国林、黄晓鸣等不知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申辩意见及补充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认为:第一,经核算,事先告知书关于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2011年以及此后年度资金占用余额3,299.31万元的认定,数据准确。

第二,澄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时间长,情节较为严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述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澄星股份具有主观故意,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序,量罚适当。

第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依法应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兴、傅本度、周忠明以及夏正华等当事人已尽勤勉尽责义务,未发现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述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量罚幅度适当。

综上,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补充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澄星股份及高管共被罚款235万元 副董事长、财务总监被市场禁入

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兴、周忠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傅本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夏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李岐霞、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陆宏伟、钱钧、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刘伟东、江新华、江国林、黄晓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周忠明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傅本度采取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上述当事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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