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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证监会处罚大信会计所及两名注会

时间:1/26/2019 5:17:38 PM 点击数:563次

近日,证监会在官方网站发布《行政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布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注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大信会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两名签字注会钟永和、孙建伟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两人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大信事务所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五洋建设在编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接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05.47万元。五洋建设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的处理对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金额远远超出了大信事务所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整体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而大信事务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即认可了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

此外,大信事务所在得知审计报告用于五洋建设发债目的时,未按照其制定的《审计业务项目分类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的规定将该项目风险级别从C类调整为风险程度更高的B类并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

大信事务所在审计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五洋建设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事务所收取相关审计费用60万元。该审计报告作为五洋建设发行公司债的申报材料,并被其募集说明书引用。该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钟永和、孙建伟。

综上,大信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6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钟永和、孙建伟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大信事务所未按其内部管理要求调整五洋建设审计项目的风险级别并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是大信事务所在五洋建设具体审计项目中未勤勉尽责的一种体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有关“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的要求;其二,我会对大信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大信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大信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二、对钟永和、孙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鉴于于钟永和、孙建伟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钟永和、孙建伟分别采取五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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