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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怎么理解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计算口径?

时间:6/15/2019 5:15:51 PM 点击数:366次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捐赠支出的账务处理该怎么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等改变资产 所有权属的用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时,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 销售收入。”

因此,对于外购商品捐赠支出,应该视同销售,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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