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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以房地产对外进行投资涉及契税问题吗

时间:6/15/2019 5:13:58 PM 点击数:382次


根据契税相关法规,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予,依法征收契税,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以房地产投资入股,被投资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8】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房地产投资子公司免征契税,有两个前提:一是房地产投资对象必须是全资子公司,即该子公司只有母公司一个法人股东;二是母公司以房地产增资,不同于新设公司的投资入股,增资是对已成立公司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取得房地产的被投资方涉及其他主要税种

企业以其持有的房地产对外投资入股,被投资方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是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也就是说,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印花税纳税人为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被投资方也应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是房产税。投资方以房地产对外投资,是以拥有的房地产产权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房地产的产权转移至被投资方,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应由拥有房屋产权的被投资方缴纳。

根据国税函发【1993】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三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由于投资方以房地产对外投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到被投资方所有,因此被投资方应按规定计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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