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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购买房产怎么确认契税的计税依据

时间:2/15/2019 6:06:23 PM 点击数:370次


答:《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契税计税依据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这一原则与《合同法》相衔接,并且在随后出台的相关政策中得以延续.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的成交价格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该文件仍以"合同确定的成交价"为基础规范契税计税依据.

房产契税的税率规定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税率的规定是3%-5%,一般取3%为了支持房地产业,政府对一般商品房减半收税,对商业用房,别墅房产收3%.(超过地方政府规定单价和规定容积率房产的契税按3%征收)注:房产单价规定情况复杂,具体请询问当地房产登记中心,例如:深圳福田区房产单价超过19830元/㎡契税3%,而龙岗区规定是11830元/㎡才征收3%的契税.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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