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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祥和集团出纳挪用2546万炒股判5年

时间:3/3/2019 5:39:45 PM 点击数:505次

裁判文书网近日显示,山东祥和集团股份公司浩祥分公司出纳员张小红在任职期间利用掌握公司银行卡密码。管理公司现金存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共计2546万元用于炒股,截至案发尚有381万元为归还单位。张小红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自2015年10月以来,在担任浩祥分公司出纳员期间,张小红利用掌握公司银行卡密码、管理公司现金存款的职务便利,多次私自挪用该公司资金,用于其在齐鲁证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万和证券等平台炒股、投资“尊享汇”融资项目等,累计金额共计2546万元。截至案发尚有381万元资金未归还单位。

2018年2月,张小红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淄博山检公刑诉〔2018〕138号起诉书指控张小红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针对挪用资金数额为2546万元,辩护人声称,第一,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中有九笔共计44万元不构成犯罪,因为该九次挪用资金数额每次均未达到10万元;第二,张小红支付给严某的246.4万元,属于借贷给他人的,因未超过三个月,因此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第三,张小红挪用资金不构成数额巨大,挪用的资金均在短时间内归还,应当属于反复挪用,应以未归还的数额来认定犯罪数额,在量刑时应当按照单次挪用最高数额150万元认定。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指出,首先,张小红挪用资金的行为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其出于同一个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主观故意,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在该过程中,虽然有9笔单次挪用数额不足10万元,但每次挪用时间间隔很短,是其挪用资金过程中的一部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根据类比解释的原则,辩护人认为单笔挪用资金不足10万元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其次,张小红的供述、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刘某1与严某的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证实,张小红先后多次挪用单位资金购买严某推荐的理财项目共计246.4万元,用于投资理财,并非是将该246.4万元借贷给严某,故辩护人所提该246.4万元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再次,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节点的最大数额,但足以证实截至案发张小红尚有381万元资金未归还单位。辩护人提出的应当按照单次挪用最高数额150万元认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张小红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结合张小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判决如下:

一、张小红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责令张小红退赔被害单位山东祥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浩祥分公司人民币37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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